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780號TRAN QUANG VAN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TRAN QUANG VAN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審訴字第780號PHAM VAN PHONG等傷害案件,應受送達人TRAN QUANG VAN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萱穎
附判決節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訴字第78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PHAM VAN PHONG 年籍詳卷
TRAN QUANG VAN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65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呂曾達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萱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 發布日期:111-11-28
- 更新日期:111-11-28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