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558號葉雪營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告訴人葉雪營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審金訴字第558號江志祥等詐欺等案件,應受送達人告訴人葉雪營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萱穎
附判決節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55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志祥 年籍詳卷
廖方齊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709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江志祥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宣告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之現金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廖方齊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宣告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萱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 發布日期:111-11-28
- 更新日期:111-11-28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