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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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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20號蔡貞如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民事更正聲明狀繕本、筆錄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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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慧111年度訴字第82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貞如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民事更正聲明狀繕本、111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820號蔡水龍與蔡貞如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民事更正聲明狀繕本、111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第4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陳𥴡濤




函 稿 代 碼:E012-2 公示送達公告(辯論期日通知)
股       別:慧股
 

  • 發布日期:111-11-28
  • 更新日期:111-11-28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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