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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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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更二字第10號林三、林周員、林步雲、林建巷、林麗華、林麗美、林維鑣、林維鍾、林佳吟、林佳瑤、林雍淇、陸少華、陸元菲、陸筱涵、周素吟、潘宛妍、潘彥臻、潘昱妘、潘延燦、潘延壽、簡和平、簡金燕、簡奕誥、簡正文、簡素貞、簡進益、簡慶忠、簡慶元、簡慶全、簡秀麗、簡麗卿、潘林玉秀、潘同梧、潘同彭、潘扶禧、潘富典、高淑貞、潘同鴻、潘同修、潘雅惠、林梅桂、潘同懋、潘同煜、黃潘靜子、陳潘秀子、潘桂嬪、蔡麗華、林宥丞、林洋如、林文福、林文財、陳林柔、林潮聲、王昭瓊、林詩淵、林美榆、林玲峯、林玲芬、林玲蘭、陳阿里、秦明、秦春美、秦秀蘭、賴秦錦、陳台弼、陳標信、黃陳秀英、鍾萬福、許秀桂、許秀雪、甘鍾阿教、王鈴巧(原名:王富玲)、許毓霏(原名:許毓慈)、許毓昕、王雪女、蔡世祥、張蔡月桃、游廖懃、劉煌明、劉慶祥、劉淑鶴、劉淑敏、周世欽、周俊宏、周美麗、周曉燕、周美君、周正偉、周正家、周正商、周映文、周昆龍、周阿井、周炳耀、周茂雄、洪周阿絹、周寶蓮、林陳瑞霞、林維哲、林維彬、羅彩朱、林思勻、林意菁、林菱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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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6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博111年度訴更二字第1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三、林周員、林步雲、林建巷、林麗華、林麗美、林維鑣、林維鍾、林佳吟、林佳瑤、林雍淇、陸少華、陸元菲、陸筱涵、周素吟、潘宛妍、潘彥臻、潘昱妘、潘延燦、潘延壽、簡和平、簡金燕、簡奕誥、簡正文、簡素貞、簡進益、簡慶忠、簡慶元、簡慶全、簡秀麗、簡麗卿、潘林玉秀、潘同梧、潘同彭、潘扶禧、潘富典、高淑貞、潘同鴻、潘同修、潘雅惠、林梅桂、潘同懋、潘同煜、黃潘靜子、陳潘秀子、潘桂嬪、蔡麗華、林宥丞、林洋如、林文福、林文財、陳林柔、林潮聲、王昭瓊、林詩淵、林美榆、林玲峯、林玲芬、林玲蘭、陳阿里、秦明、秦春美、秦秀蘭、賴秦錦、陳台弼、陳標信、黃陳秀英、鍾萬福、許秀桂、許秀雪、甘鍾阿教、王鈴巧(原名:王富玲)、許毓霏(原名:許毓慈)、許毓昕、王雪女、蔡世祥、張蔡月桃、游廖懃、劉煌明、劉慶祥、劉淑鶴、劉淑敏、周世欽、周俊宏、周美麗、周曉燕、周美君、周正偉、周正家、周正商、周映文、周昆龍、周阿井、周炳耀、周茂雄、洪周阿絹、周寶蓮、林陳瑞霞、林維哲、林維彬、羅彩朱、林思勻、林意菁、林菱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更二字第10號祭祀公業林德光與林三等間拆屋還地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第47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蕭尹吟





 

  • 發布日期:111-11-26
  • 更新日期:111-11-2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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