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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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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68號戴士雍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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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戴士雍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院外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簡字第268號戴士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應受送達人戴士雍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附判決節本於後。
本文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26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士雍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3546號),被告自白犯罪(111年度訴字第225號),經本院合議庭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戴士雍犯非經許可持有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已貫通金屬槍管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育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 發布日期:111-11-25
  • 更新日期:111-11-25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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