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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1594號游逸捷之開庭通知
主旨:茲將應送達游逸捷112年1月17日上午9時10分之調解傳票、同日上午9時30分審理傳票各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審易字第1594號游逸捷毀損案件,應受送達人游逸捷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調解及審理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本件定於112年1月17日於調解室行調解程序,同日上午9時30分於第12法庭行審理程序。
書記官 沈詩婷
- 發布日期:111-11-25
- 更新日期:111-11-25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