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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壢小字第1795號范小麗之撤回函1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政111壢小字第179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范小麗之撤回函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壢小字第1795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范小麗間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上開文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2069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2段388號)。
書記官 科長 法 官
書記官 張季容
附件:
函 稿 代 碼:E012-1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政股
- 發布日期:111-11-25
- 更新日期:111-11-25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