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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桃簡字第1883號TARMIDI之判決
主旨:茲將應送達TARMIDI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桃簡字第1883號TARMIDI偽造文書等案件,應受送達人TARMIDI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法院書記官 高慈徽
111年度桃簡字第1883號判決書
111年度桃簡字第1883號判決書(節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桃簡字第18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ARMIDI(中文名:大米)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1584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TARMIDI(中文名:大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附表所示之偽造署押壹枚沒收。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法庭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 發布日期:111-11-25
- 更新日期:111-11-25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