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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壢簡更一字第7號陳慧玲之111年2月7日民事撤回陳報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政110壢簡更一字第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797陳慧玲之111年2月7日民事撤回陳報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壢簡更一字第7號原告李家銘等三人與被告劉奕治(1)等八百四十一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上開文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庭(設址:32069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2段388號)第三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張季容
書記官 科長 法 官
函 稿 代 碼:E012-22 公示送達公告(言詞辯論-登報)
股 別:政股
- 發布日期:111-11-25
- 更新日期:111-11-25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