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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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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壢小字第1476號李愷文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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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任111壢小字第147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李愷文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壢小字第1476號原告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與被告李愷文間給付電信費事件。
  二、應送達之上開文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2069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2段388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張育誠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小字第1476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詹凱伶   
            王郁雯
被   告 李愷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194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中華路2段38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育誠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股       別:任股
 

  • 發布日期:111-11-24
  • 更新日期:111-11-24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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