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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389號劉芯彤( PRATTHANA CHAIRANGSEE)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家堂111年度婚字第38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芯彤( PRATTHANA CHAIRANGSEE)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389號離婚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劉芯彤( PRATTHANA CHAIRANGSEE)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兩造所育未成年子女甲○○(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權利義務之行使與負擔
由原告獨任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堂股書記官
股 別:堂股
- 發布日期:111-11-24
- 更新日期:111-11-24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