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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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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桃簡字第1150號林修賢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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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睿111桃簡字第115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林修賢之判決正本1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桃簡字第1150號原告陳詩助與被告林修賢等二人間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30060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家蓁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桃簡字第1150號
原   告 陳詩助  住桃園市
訴訟代理人 王聖傑律師
複代理人  黃志興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復吉律師
被   告 林修賢  住苗栗縣
蘇少康  住苗栗縣
居苗栗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元,及被告林修賢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四日起、被告蘇少康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 發布日期:111-11-24
  • 更新日期:111-11-24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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