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桃簡字第1150號林修賢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睿111桃簡字第115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林修賢之判決正本1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桃簡字第1150號原告陳詩助與被告林修賢等二人間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30060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家蓁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桃簡字第1150號
原 告 陳詩助 住桃園市
訴訟代理人 王聖傑律師
複代理人 黃志興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復吉律師
被 告 林修賢 住苗栗縣
蘇少康 住苗栗縣
居苗栗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元,及被告林修賢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四日起、被告蘇少康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 發布日期:111-11-24
- 更新日期:111-11-24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