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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壢簡字第1016號賴宜孜之111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1件、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政111壢簡字第101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賴宜孜(國外公送)之111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1件、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壢簡字第1016號原告林丕河與被告賴紘彥等十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上開文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庭(設址:32069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2段388號)第五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張季容
書記官 科長 法 官
函 稿 代 碼:E012-22 公示送達公告(言詞辯論-登報)
股 別:政股
- 發布日期:111-11-22
- 更新日期:111-11-22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