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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428號欣恬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范揚昌、蔣美惠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唐111年度司聲字第428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欣恬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范揚昌、相對人蔣美惠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聲字第428號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欣恬有限公司等間返還提存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欣恬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范揚昌、相對人蔣美惠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賴昱廷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428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 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游雅君
相 對 人 欣恬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范揚昌
相 對 人 蔣美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8年度存字第546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類第10期登錄債券面額新臺幣400萬元(代碼:A02110),准予返還。
理 由
(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 發布日期:111-11-22
- 更新日期:111-11-22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