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68號廖怡芬、黃金菊、廖笑、呂廖金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祥107年度訴字第86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編號37廖怡芬、43黃金菊、51廖笑、61呂廖金之111年11月22日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7年度訴字第868號廖學德等與廖本全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書記官 龍明珠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68號
原 告 廖學德
承當訴訟人 詳如附件
被 告 詳如附件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1年度亡字第42號聲請宣告廖笑死亡、臺北地方法
院111年度亡字第105號聲請宣告呂廖金死亡等事件終結前,停止
訴訟程序。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附件、承當訴訟人及被告資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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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1-11-22
- 更新日期:111-11-22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