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他字第75號RASHID HARUN OR、REGAN ASHRAFUL ISLAM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唐110年度司他字第75號
主旨:公示送達原告RASHID HARUN OR、原告REGAN ASHRAFUL ISLAM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3 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司他字第75號RASHID HARUN OR等與林亞肯(JOYNAL ABEDIN)等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勞動事件)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原告RASHID HARUN OR、原告REGAN ASHRAFUL ISLAM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賴昱廷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他字第75號
原 告 RASHID HARUN OR
REGAN ASHRAFUL ISLAM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亞肯(JOYNAL ABEDIN)、ONONTO S MSOLAYMANISLAM 、HOSSAIN MDASRAF 及KAMRUL MOLLA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RASHID HARUN OR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萬1,197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REGAN ASHRAFUL ISLAM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4,96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 發布日期:111-11-22
- 更新日期:111-11-22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