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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救字第67號蔡孟育、蔡孟珊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仲111年度救字第67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蔡孟育、蔡孟珊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3 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救字第67號傅瀚與蔡凱名等間訴訟救助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蔡孟育、蔡孟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吳光彧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救字第67號
聲 請 人 傅瀚 住
代 理 人 黃柏彰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蔡凱名 住
蔡凱宇 住
蔡孟育 住
蔡孟修 住
蔡孟珊 住
蔡孟璇 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自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光彧
股 別:仲股
- 發布日期:111-11-21
- 更新日期:111-11-21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