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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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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3號鄭國仁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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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賢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鄭國仁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劉修桓間更生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黏貼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賢股書記官李慧慧
股       別:賢股

 

  • 發布日期:111-11-21
  • 更新日期:111-11-21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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