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83號黃天極之判決
主旨:茲將應送達黃天極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本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0年度訴字第1283號黃天極傷害案件,應受送達人黃天極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 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0 日
法院書記官 林佳穎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節本)
110年度訴字第128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天極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8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天極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囿辰
法官 姚懿珊
法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 發布日期:111-11-20
- 更新日期:111-11-20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