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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毒聲字第1468號TRAN HOANG LINH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TRAN HOANG LINH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本院及司法院院外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毒聲字第1468號TRAN HOANG LINH聲請觀察勒戒案件,應受送達人TRAN HOANG LINH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前裁定內容刊登於後。
本文二: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毒聲字第14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RAN HOANG LINH
(中文姓名:陳黃苓,越南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將被告送觀察、勒戒(111年度毒偵字第6312號、111年度聲觀字第1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TRAN HOANG LINH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鄧瑋琪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崇容
- 發布日期:111-11-19
- 更新日期:111-11-19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