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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579號王海安之判決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家勇110年度婚字第57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王海安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婚字第579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王海安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
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勇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1-11-18
- 更新日期:111-11-18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