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桃簡字第2240號NGUYEN THI DUNG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NGUYEN THI DUNG刑事簡易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
本院牌示處、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桃簡字第2240號NGUYEN THI DUNG違反入出國及移民
法案件,應受送達人NGUYEN THI DUNG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刑事簡易
判決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侯儀偵
股別:優
附判決節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桃簡字第22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THI DUNG(中文姓名:阮氏蓉,越南籍)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
350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NGUYEN THI DUNG犯未經許可入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 發布日期:111-11-18
- 更新日期:111-11-18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