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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桃交簡字第2624號BELLO RICHARD ATANANTE之判決
主旨:茲將應送達BELLO RICHARD ATANANTE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院外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桃交簡字第2624號BELLO RICHARD ATANANTE公共危險案件,應受送達人BELLO RICHARD ATANANTE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右辰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桃交簡字第26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BELLO RICHARD ATANANTE(菲律賓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速偵字第43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BELLO RICHARD ATANANTE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詹右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 發布日期:111-11-18
- 更新日期:111-11-18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