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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59號許曉旻之判決正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園111年度訴字第95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許曉旻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959號李美綢與許曉旻間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許曉旻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李仲旻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959號
原 告 李美綢
被 告 許曉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柒萬捌仟肆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仲旻
- 發布日期:111-11-18
- 更新日期:111-11-18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