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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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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462號范嘉楠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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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家茂110年度婚字第46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范嘉楠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婚字第462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范嘉楠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婚姻無效。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茂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1-11-18
  • 更新日期:111-11-18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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