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75號呂李瑞瓊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調111桃司簡聲字第17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相對人呂李瑞瓊之裁定正本1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75號聲請人楊麗華與相對人呂李瑞瓊間公示送達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30060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藍姿靖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楊麗華  住桃園市
送達代收人 曾美檯
住桃園市
相 對 人 呂李瑞瓊 原住桃園市(現遷出國外且應受送達出所不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股       別:調股
 

檔案下載

  • 發布日期:111-11-18
  • 更新日期:111-11-18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