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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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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88號廖木德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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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調111桃司簡聲字第18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相對人廖木德之裁定正本1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88號聲請人騰邦投資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廖木德間公示送達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30060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請登載裁判文書之繕本、影本或節本)

書記官  藍姿靖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許淳貿
住新北市
相 對 人 廖木德  籍設桃園市(現遷出國外且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股       別:調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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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1-11-18
  • 更新日期:111-11-18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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