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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撤緩字第406號PHAM VAN TUAN(中文姓名:范文俊)之裁定
主旨:茲將應送達PHAM VAN TUAN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路公示送達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撤緩字第406號PHAM VAN TUAN撤銷緩刑案件,應受送達人PHAM VAN TUAN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裁定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魏妙軒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撤緩字第4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PHAM VAN TUAN(中文姓名:范文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11年度壢交簡字第568號),聲請撤銷緩刑宣告(111年度執聲字第24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PHAM VAN TUAN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妙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 發布日期:111-11-17
- 更新日期:111-11-17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