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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07970號林虹即林文英之執行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天111年度司執字第10797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虹即林文英之執行命令正本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07970號債權人中日西武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與債務人林虹即林文英間給付管理費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天股書記官陳子彤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天股
擬 判:擬辦 決行
- 發布日期:111-11-17
- 更新日期:111-11-17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