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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703號邱鴻義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通知書各1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樺111年度訴字第170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被告邱鴻義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1703號邱鴻麟等與邱鴻義間返還寄託款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第42法庭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邱佑儒
股 別:樺股
- 發布日期:111-11-15
- 更新日期:111-11-15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