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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227號NGUYEN VAN HUNG之裁定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NGUYEN VAN HUNG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本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227號NGUYEN VAN HUNG聲請沒收案件,應受送達人NGUYEN VAN HUNG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卓爾潔
股別:寧股
附判決節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2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VAN HUNG(中文名:阮文雄)
年籍詳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3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袋毛重零點壹捌公克)沒收銷燬。扣案之削尖吸管壹支及吸食器壹組均沒收。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卓爾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 發布日期:111-11-15
- 更新日期:111-11-15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