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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435號何氏小鳳之開庭通知、起訴狀繕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家勇111年度婚字第43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何氏小鳳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435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何氏小鳳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50法庭(法院地址:330060
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勇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1-11-14
- 更新日期:111-11-14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