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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74號被告楊永銘及被告楊秋明之起訴狀繕本、民國111年11月4日陳報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家團111年度家繼訴字第7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楊永銘及被告楊秋明之起訴狀繕本、民國111年11月4日陳報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繼訴字第74號分割遺產事件辦
理。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民國111年11月4日陳報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楊永銘及被告楊秋明得於庭期前之上班日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50法庭(法院地址:330060 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進行言詞辯論程序,上開被告二人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團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1-11-14
- 更新日期:111-11-14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