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壢交簡字第1985號UNG NGOC THANH(中文姓名:吳玉成)之判決
主旨:茲將應送達UNG NGOC THANH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路公示送達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壢交簡字第1985號UNG NGOC THANH公共危險案件,應受送達人UNG NGOC THANH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魏妙軒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壢交簡字第19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UNG NGOC THANH(中文姓名:吳玉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速偵字第32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UNG NGOC THANH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事實及理由
(略)
本案經檢察官洪福臨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魏妙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略)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速偵字第327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略)
- 發布日期:111-11-14
- 更新日期:111-11-14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