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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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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壢交簡字第1985號UNG NGOC THANH(中文姓名:吳玉成)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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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茲將應送達UNG NGOC THANH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路公示送達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壢交簡字第1985號UNG NGOC THANH公共危險案件,應受送達人UNG NGOC THANH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魏妙軒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壢交簡字第19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UNG NGOC THANH(中文姓名:吳玉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速偵字第32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UNG NGOC THANH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事實及理由
(略)
本案經檢察官洪福臨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魏妙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略)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速偵字第327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略) 
 

  • 發布日期:111-11-14
  • 更新日期:111-11-14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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