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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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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家繼訴更一字第1號Grace Chou(即周烒明之承受訴訟人)、Tony Chou(即周烒明之承受訴訟人)、Winston Chou(即周烒明之承受訴訟人)、Hugh Chou(即周烒明之承受訴訟人)、鄧仁守(即Randolph Den、Jenshou Den)(即小出雅子MASAKO KOIDE之承受訴訟人)、鄧允愉(Emily Den)(即小出雅子MASAKO KOIDE之承受訴訟人)、鄧允快(Marsha Den)(即小出雅子MASAKO KOIDE之承受訴訟人)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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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家澤111年度重家繼訴更一字第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原告Grace Chou(即周烒明之承受訴訟人)、Tony Chou(即周烒明之承受訴訟人)、Winston Chou(即周烒明之承受訴訟人)、Hugh Chou(即周烒明之承受訴訟人)、被告鄧仁守(即Randolph Den、Jenshou Den)(即小出雅子MASAKO KOIDE之承受訴訟人)、鄧允愉(Emily Den)(即小出雅子MASAKO KOIDE之承受訴訟人)、鄧允快(Marsha Den)(即小出雅子MASAKO KOIDE之承受訴訟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重家繼訴更一字第1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原告Grace Chou(即周烒明之承受訴訟人)、Tony Chou(即周烒明之承受訴訟人)、Winston Chou(即周烒明之承受訴訟人)、Hugh Chou(即周烒明之承受訴訟人)、被告鄧仁守(即Randolph Den、Jenshou Den)(即小出雅子MASAKO KOIDE之承受訴訟人)、鄧允愉(Emily Den)(即小出雅子MASAKO KOIDE之承受訴訟人)、鄧允快(Marsha Den)(即小出雅子MASAKO KOIDE之承受訴訟人)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52法庭(法院地址:330060 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開言詞辯論庭,當事人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澤股書記官
股       別:澤股
 

  • 發布日期:111-11-14
  • 更新日期:111-11-14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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