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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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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壢保險簡字第181號阮文權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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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政111壢保險簡字第18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阮文權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壢保險簡字第181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阮文權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二、應送達之上開文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上午11時整在本庭(設址:32069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2段388號)第三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張季容


書記官              科長              法   官



函 稿 代 碼:E012-22 公示送達公告(言詞辯論-登報)
股       別:政股
 

  • 發布日期:111-11-11
  • 更新日期:111-11-11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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