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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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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6號溫秋香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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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家智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溫秋香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6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溫秋香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邱潭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應予分割,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書記官  智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1-11-11
  • 更新日期:111-11-11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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