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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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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462號鄭惠平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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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家勇111年度婚字第46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鄭惠平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462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

        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書記官  勇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1-11-11
  • 更新日期:111-11-11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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