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42號孫玄羅、孫美嬿之判決正本、庭期取消通知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仲109年度訴字第1442號
主旨:公示送達原告孫玄羅(慕桂芝之承受訴訟人)、原告孫美嬿(慕桂芝之承受訴訟人)之判決正本、庭期取消通知函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訴字第1442號慕桂芝(歿)等與与謝野絹子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庭期取消通知函,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原告孫玄羅(慕桂芝之承受訴訟人)、原告孫美嬿(慕桂芝之承受訴訟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庭期取消通知函是通知本件原定111年12月26日下午2時30分之言詞辯論期日取消。
四、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吳光彧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442號
原 告 孫玄羅(即慕桂芝之承受訴訟人)
原住
孫美嬿(即慕桂芝之承受訴訟人)
原住
孫美鳳(即慕桂芝之承受訴訟人)
住
孫玄康(即慕桂芝之承受訴訟人)
住
高橋孫燕(即慕桂芝之承受訴訟人)
住
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律師
被 告 与謝野絹子
住
訴訟代理人 葉光洲律師
複 代理人 曹孟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自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光彧
股 別:仲股
- 發布日期:111-11-11
- 更新日期:111-11-11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