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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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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42號孫玄羅、孫美嬿之判決正本、庭期取消通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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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仲109年度訴字第1442號
主旨:公示送達原告孫玄羅(慕桂芝之承受訴訟人)、原告孫美嬿(慕桂芝之承受訴訟人)之判決正本、庭期取消通知函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訴字第1442號慕桂芝(歿)等與与謝野絹子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庭期取消通知函,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原告孫玄羅(慕桂芝之承受訴訟人)、原告孫美嬿(慕桂芝之承受訴訟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庭期取消通知函是通知本件原定111年12月26日下午2時30分之言詞辯論期日取消。
  四、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吳光彧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442號
原   告 孫玄羅(即慕桂芝之承受訴訟人)
原住
孫美嬿(即慕桂芝之承受訴訟人)
原住
孫美鳳(即慕桂芝之承受訴訟人)

孫玄康(即慕桂芝之承受訴訟人)

高橋孫燕(即慕桂芝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律師
被   告 与謝野絹子

訴訟代理人 葉光洲律師
複  代理人 曹孟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自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光彧


股       別:仲股
 

  • 發布日期:111-11-11
  • 更新日期:111-11-11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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