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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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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11號廖世溢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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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堯111年度訴字第71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廖世溢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711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廖世溢間清償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廖世溢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張詠昕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71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秀珍

訴訟代理人 游豐維  住
被   告 廖世溢  原住桃園市楊梅區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玖萬柒仟貳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陸萬陸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股       別:堯股
 

  • 發布日期:111-11-11
  • 更新日期:111-11-11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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