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77號曹美玲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堯111年度訴字第97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曹美玲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977號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曹美玲等間清償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曹美玲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張詠昕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97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森睿 住
被 告 曹美玲 籍設桃園市
(桃園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
居桃園市
劉安宏 住桃園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曹美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玖仟參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〇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〇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被告曹美玲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劉安宏給付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曹美玲負擔,如對被告曹美玲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則由被告劉安宏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股 別:堯股
- 發布日期:111-11-11
- 更新日期:111-11-11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