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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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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157號張瓊文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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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堯110年度訴字第215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瓊文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訴字第2157號隋也與張瓊文間返還利息與本金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瓊文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張詠昕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2157號
原   告 隋也
被   告 張瓊文  原住桃園市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肆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得為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柒拾肆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股       別:堯股
 

  • 發布日期:111-11-11
  • 更新日期:111-11-11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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