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桃簡字第1176號TRAN VAN NAM之判決
主旨:茲將應送達TRAN VAN NAM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本院及司法院院外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桃簡字第1176號TRAN VAN NAM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TRAN VAN NAM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宜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桃簡字第11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RAN VAN NAM(越南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22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TRAN VAN NAM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總計新臺幣貳佰貳拾參元之杏仁果壹包、烘烤魚條壹包、能量飲料壹罐、質立希臘式優格壹杯、心樸100%鮮乳優格壹杯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黃宜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 發布日期:111-09-02
- 更新日期:111-09-02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