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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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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桃簡字第1211號THAI THI HIEN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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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茲將應送達THAI THI HIEN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本院及司法院院外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桃簡字第1211號THAI THI HIEN偽造文書等案件,應受送達人THAI THI HIEN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宜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桃簡字第12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HAI THI HIEN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79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THAI THI HIEN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一「偽造署押」欄所示之署押,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黃宜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 發布日期:111-09-02
  • 更新日期:111-09-02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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