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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壢交簡字第1491號NGUYEN THUA THIN之判決
主旨:茲將應送達NGUYEN THUA THIN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本院及司法院院外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壢交簡字第1491號NGUYEN THUA THIN公共危險案件,應受送達人NGUYEN THUA THIN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宜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壢交簡字第14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THUA THIN(越南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速偵字第27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NGUYENTHUATHIN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黃宜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 發布日期:111-09-02
- 更新日期:111-09-02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