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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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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527號林有美之視為合意停止依職權續行訴訟之通知、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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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園110年度訴字第1527號
主旨:公示送達原告林有美之視為合意停止依職權續行訴訟之通知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訴字第1527號林有美與林清石等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視為合意停止依職權續行訴訟之通知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原告林有美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第4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原告林有美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李仲旻

  • 發布日期:111-09-01
  • 更新日期:111-09-01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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