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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31號楊雅玲之起訴狀繕本、民事陳報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行111年度重訴字第33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楊雅玲之起訴狀繕本、民事陳報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訴字第331號鄧加車與楊雅玲間返還價金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第47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郭力瑜
股 別:行股
- 發布日期:111-09-01
- 更新日期:111-09-01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