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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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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桃秩字第81號TAN WIE SENG(陳偉生)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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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秩順111桃秩字第8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移送人TAN WIE SENG(陳偉生)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桃秩字第81號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30060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三十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順股書記官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11年度桃秩字第81號
移送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被移送人  TAN WIE SENG(陳偉生) 男 (民國66年6月23日生)
護照號碼:C7367042號
                    (印尼籍)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1年7月25日航警刑字第11100296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TAN WIE SENG運輸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3,000元。
扣案之鋼(鐵)質伸縮警棍1支沒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附錄: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
    器械者。
 

  • 發布日期:111-08-31
  • 更新日期:111-08-31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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