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桃秩字第81號TAN WIE SENG(陳偉生)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秩順111桃秩字第8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移送人TAN WIE SENG(陳偉生)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桃秩字第81號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30060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三十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順股書記官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11年度桃秩字第81號
移送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被移送人 TAN WIE SENG(陳偉生) 男 (民國66年6月23日生)
護照號碼:C7367042號
(印尼籍)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1年7月25日航警刑字第11100296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TAN WIE SENG運輸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3,000元。
扣案之鋼(鐵)質伸縮警棍1支沒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附錄: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
器械者。
- 發布日期:111-08-31
- 更新日期:111-08-31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