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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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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桃小字第1104號梅紫庭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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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順111桃小字第110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梅紫庭之判決正本1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桃小字第1104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梅紫庭間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30060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吳宏明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桃小字第110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住新北市
            李世賢  住同上
被   告 梅紫庭  籍設桃園市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801元,及其中新臺幣25,116元自民國111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 發布日期:111-08-31
  • 更新日期:111-08-31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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