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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306號劉婷婷之判決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家茂110年度婚字第30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劉婷婷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婚字第306號離婚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劉婷婷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甲OO(男,民國101年11月5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H*********號)權利義務之行使與負擔由原告單獨任之。
被告應自第二項裁判確定之日起,至未成年子女甲OO成年之前一日止,按月於每月五日前給付原告關於未成年子女甲OO之扶養費新臺幣玖仟元;如遲誤一期履行,其後之六期視為已到期。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茂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1-09-01
- 更新日期:111-09-01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